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唐蓓、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臧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员:王 卿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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