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刘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瞿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王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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