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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员:奚  筠

书记员:朱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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