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蓓、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权某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65742.02元(以下币种同)、支付相应利息等、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权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截至2020年1月8日,权某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息等共计65742.0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催收未果后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息,无法向权某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权某的有效身份证明,使本院无法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叶骄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