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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