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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与徐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傅翔,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与被告徐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某、曹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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