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方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文梅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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