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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耿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方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易萌,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耿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魏  辰

书记员:张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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