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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方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刘某偿付原告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29853.92元(币种下同)、截止至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18858.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750.3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745.71元,共计303208.92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XXXXXXXX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截止至2018年1月30日,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产生透支,累计欠款为本金229853.92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原告催收未着,遂起诉。另,根据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滞纳金名称改为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对欠原告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的数额均无异议,但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目前无法向原告归还欠款,希望原告给被告延期三个月时间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信用卡申请表,原告此后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XXXXXXXX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截止至2018年1月30日,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产生透支,累计欠款为本金229853.92元及利息18858.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7750.3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745.71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经原告核准发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分期付款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29853.92元;二、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支付截止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8858.91元以及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本金人民币229853.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支付截止2018年1月30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47750.3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6745.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炳

书记员:郭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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