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方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易萌,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侯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魏 辰
书记员:张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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