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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与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诉被告曹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4,166.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兴华建筑装饰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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