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西路570号红坊D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以其与被告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为57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为57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潇
审判员:谢静
审判员:刘正林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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