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汤久平(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湖北新世纪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赵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襄樊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放弃(湖北襄樊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变更诉讼请求(湖北襄樊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调解等特别授权)(湖北襄樊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郁、汤久平(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世纪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解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宫贵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特别授权),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世纪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道荣
审判员:夏洪建
审判员:袁涛
书记员:李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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