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平价黄某超市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红坊D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平价黄某超市,住所地本市黄某大道7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平价黄某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以其与被告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平价黄某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为573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为573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聂潇
审判员:谢静
审判员:刘正林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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