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仙桃市新华书业文化有限公司
邵丽荣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红坊d栋4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新华书业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登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新华书业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3日以与被告仙桃市新华书业文化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书记员:黄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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