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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郁、汤久平(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鹿鹤转盘。
法定代表人黄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道荣
审判员 夏洪建
审判员 袁涛

书记员: 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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