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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伯内特·基思·亚历山大(BurnetKeithAlexand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9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活跃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2018)沪0110民初19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莱美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莱美公司起诉基础不存在。商标权人莱美国际有限公司(LESMILLS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莱美国际公司)对莱美公司的商标转授权及维权授权书系由ChantalBrunner个人签署,没有莱美国际公司的公章,也没有莱美国际公司对ChantalBrunner的授权,结合其他证据,莱美国际公司的授权文件均由职位为directorandCEO的PhillipMills签署,而非ChantalBrunner,因此,该授权书无效。另外,该公证认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证手续中没有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新西兰使领馆的认证手续中也没有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综上,该授权书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二、活跃公司并未构成违约。《莱美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为“在经营地点对项目及知识产权的非独家使用权”,根据莱美公司陈述,授权范围还包括授予活跃公司一个资质,该资质允许活跃公司可以向取得莱美认证资质的教练提供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再结合莱美公司证据中显示的莱美国际公司授权莱美公司在中国的经销范围为许某相关机构使用“团队健身体系”,且莱美公司必须与被许某机构所有教授课程的教练员签订教练员协议。因此涉案合同实际是一个教授健身课程的协议,内容主要为项目和资质的授权,而非知识产权的授权,商标只是附带的许某范围。协议结束后,活跃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其账号中的内容,因此已经不构成违约。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首先,涉案合同价格不等于商标授权价格。本案一审法院并未给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商标许某并非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应参考合同价格确定活跃公司使用莱美公司商标的赔偿。且莱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类似合同的重点也不在商标许某,合同价格同样不具有参考性。其次,活跃公司不具有主观故意。在莱美公司向活跃公司授权期间和停止授权之后,莱美公司一直默认活跃公司的违约行为,从未就活跃公司超范围使用商标的情况与活跃公司进行沟通或要求活跃公司停止违约行为。且在收到起诉状后,活跃公司立即删除了所有超范围使用的莱美公司的标志。最后,莱美公司的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莱美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证明其商标有任何知名度,因此活跃公司不应支付过高的赔偿。
  莱美公司辩称:一、莱美公司就本案存在权利基础。莱美国际公司已就莱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并许某他人使用莱美知识产权作出充分授权和再确认。莱美国际公司向莱美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莱美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所涉的确认函、确认书、授权书均是由有权的授权代表签署,本案所有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不存在身份查明不清、无权人士签署授权书的情况。活跃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认可莱美公司享有的就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转授权的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活跃公司也未就莱美公司的权利基础提出任何异议。二、活跃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本案是知识产权许某合同的违约诉讼,不是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对于活跃公司需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实施的违约行为均做了充分的查明,活跃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其未构成违约,又称其违约行为已经停止,两种说法存在矛盾。其次,涉案合同是复合型的知识产权许某合同,许某的内容包括了商标以及图片、视频等运营材料,并且给予了在其场地聘用莱美授权的教练教授课程的资质,可见涉案合同带有特许的性质,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和合同约定确认活跃公司的违约情况,没有机械地划分是商标授权还是图片、视频等许某的违约,这样的查明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三、一审判赔金额低于莱美公司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莱美公司已证明活跃公司未经授权超越合同范围使用莱美公司知识产权的项目众多,造成的损失也已高达近百万。对于活跃公司关于莱美公司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主张,莱美公司认为相关商标已是中国的合法注册商标,并且在商标构成上彼此呼应,经过莱美公司长期使用已形成了相当高的价值和商誉。
  莱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活跃公司立即停止违反合同、超出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违约行为,具体包括停止在一切资料和宣传中使用莱美、LESMILLS、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商标和标识,停止开展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项目及与之相似的项目及项目图片相关宣传;2.活跃公司赔偿莱美公司因活跃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活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一审审理中,莱美公司明确:1.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为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3,000元。2.本案主张活跃公司违约的基础为双方2016年签订的涉案合同。3.活跃公司的具体违约行为包括:第一,光谷软件园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9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10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9个项目;光谷鲁巷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5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4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8个项目;汉口万科广场店2016年违约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7个项目,2017年违约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7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10个项目;汉阳铁桥广场店2017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CXWORX、SH'BAM6个项目,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CXWORX、SH'BAM、BODYBALANCE7个项目;汉口江腾广场店2018年违约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8个项目;上述违约使用项目包括活跃公司在其课程表中使用了莱美公司的上述涉案商标,并允许教练在活跃公司的场所教授莱美公司上述商标对应的健身课程。第二,在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及宣传材料中使用莱美公司的商标、图片。4.活跃公司课表中已经停止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标识,活跃公司也已经停止使用主张权利的图片及莱美、LESMILLS字样,并已经删除涉案文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当事人主体信息、商标权属相关的事实
  莱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经营范围:健身场馆经营,健身服务,团体健身相关咨询服务,健身器材及服装服饰的进出口、批发、网上零售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ATTACK”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BALANCE”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COMBAT”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4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JAM”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PUMP”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体育活动,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1月26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BODYSTEP”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提供锻炼设施,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后该商标有效期延展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CXWORX”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娱乐,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健身信息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RPM”商标,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SH'BAM”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GXXXXXXX号“LESMILLSSPRINT”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9类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及视听制品,数码音乐等,以及第41类:娱乐和培训服务,制作以及组织音乐课程和节目的训练,运动俱乐部服务,健身俱乐部服务,锻炼指导、顾问和培训服务等。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LESMILLS”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培训,举办、组织音乐健身课堂和项目,健身房,健身中心,锻炼指导,锻炼咨询,锻炼培训,体育运动授课、辅导及指导等。该商标经续展至2029年1月6日。
  经商标局核准,莱美国际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莱美”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俱乐部服务等。
  2014年6月1日,莱美国际公司与莱美公司(经销商)签订《经销协议》,约定莱美国际公司授予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地区内授予相关机构使用团体健身体系的独占的可撤销的权利,该协议对项目的定义为“莱美国际公司设计的为在被许某机构团体健身课堂环境内教练员教授的团体健身运动音乐项目,莱美国际公司为具有经销权的经销商提供,代表全球有特许权的大多数机构,也就是运动音乐项目,目前被称为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BODYVIVE、CXWORX、RPM、SH'BAM、LESMILLSGRITTMStrength、LESMILLSGRITTMCardio、LESMILLSGRITTMPlyo和BORNTOMOVE,以及双方书面协议明确加入的任何新的运动音乐项目”。
  2015年7月28日,莱美国际公司出具函件确认,其授权莱美公司根据2014年6月1日莱美国际公司与莱美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在持续的期间内,在中国许某第三方使用LESMILLS健身音乐项目的独占权利,同时授予莱美公司根据经销协议行使LESMILLS、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等商标的许某。
  2018年8月15日,莱美国际公司出具《独占授权确认书》,确认自2014年6月1日起,授权莱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莱美国际的已注册或未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某,并进一步确认莱美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许某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二、莱美公司与活跃公司之间所订立合同情况
  活跃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8日,注册资本6,000,000元(一审法院表述为“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营范围:健身咨询,体育行业投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体育场馆管理等,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健身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016年,莱美公司(经销商)与活跃公司(客户)签订涉案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JAM,经营地点及名称为“店名:星吉姆光谷鲁巷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店名:星吉姆新唐万科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ATTACK”,服务费60,000元。“合同条款”中约定:1.授予客户的权利为经销商根据本合同条款授予客户在经营地点对项目及知识产权的非独家使用权;2.客户不得在经营地点外任何地方使用项目及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经销商发出的书面许某;5.初始培训:针对每个项目,客户将提名教练参加经销商的初始培训,并需在培训开始前先交纳初始培训费用……;6.当经销商以合理的意见评定一个教练已达到教练须知材料所规定的要求时,将授予该教练就有关项目的授课资格;8.教练:客户将确保每名教练在签订教练协议之后才能参加培训、使用教练须知材料或使用团操运营材料,遵守教练协议,为客户教授项目的教练,必须是相关项目的符合资格的教练;12.经销商的义务:经销商将确保给客户提供的各种培训、信息、教练须知材料及团操运营材料都是高品质;14.经销商将为客户提供团操运营材料;16.对项目进行授课:客户保证项目的授课是按以下规定进行:(a)由符合资格的教练授课,或由已完成相关项目初始培训并获得经销商同意可授课的教练授课……;18.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在项目授权期限开始前,客户根据主要条款中订明的服务费价格向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经销商将向客户发出付款通知书……;19.费用拖欠:若客户到期未支付服务费,经销商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每个月2.5%(不足月按月计)的利息,利息结算时间为从到期付费日起至支付之日止。20.就合同双方来说,所有项目、知识产权、改进、教练须知材料和团操运营材料(统称莱美知识产权)以及商誉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现在及将来都归莱美(或莱美相关团体)独家所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订明,客户不享有且不获得莱美知识产权或商誉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23.客户(并确保其代表)仅在合同明确规定范围内或获得经销商的书面批准后使用莱美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客户(并确保其代表)必须严格遵循经销商或莱美关于莱美知识产权的使用建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莱美知识产权,不得拷贝或仿造莱美知识产权及其任何部分;31.合同终止后,客户需立即停止使用经营项目或任何从本质上看其形式或技术与经营项目相似的运动项目,停止使用所有知识产权,销毁或停止使用任何教练须知材料或团操运营材料,确保其所有代表也停止上述事项;32.在本协议终止后,所有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客户义务,将继续有效;41.知识产权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莱美及其与项目相关的附属公司现在或随后创造、开发、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商标、名称或莱美及其附属公司使用的其他用以辨别和推广自身或项目的图案;版权,包括所有有莱美及其附属公司持有的所有书面材料、套路资料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献的版权许某等;其中商标是指任何已注册或还未经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记以及莱美或经销商使用的与项目相关的商号。附表2对团操运营材料明确包括“1.集体健身经营资源;2.在线使用部分集体健身经营资源;3.销售和市场推广材料,包括客户用于招揽会员的销售资料(英文版)及用于市场推广的图像和图标;4.教练培训材料;5.由莱美向经销商不时提供的用于分发给客户的其他材料。”
  一审审理中,莱美公司认为涉案合同项目的内容为莱美公司授权许某活跃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莱美公司提供图片、团操运营材料,以及莱美公司授予活跃公司的一个资质,该资质允许活跃公司可以向取得莱美认证资质的教练提供其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活跃公司认为涉案合同项目的内容为莱美公司授权许某活跃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莱美公司提供图片、团操运营材料,还包括活跃公司取得健身课程视频使用权利、在活跃公司健身房自己教授相关莱美健身课程活动的权利等。其中,就团操运营材料,莱美公司认为系其向活跃公司提供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账号后可以看到的材料,活跃公司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运营相关课程对应的运动套路视频。
  一审法院当庭输入得到授权的第三方账号,并登录进入www.lesmills.com.cn网站,在该网站可以看到该登陆账号主体的取得授权的具体为何种项目,并且可以在该网站内下载取得授权项目的LOGO(商标)、图片、海报和展架(内容实质为图片)、视频素材(宣传短视频)。在相关账户中,对于没有下载权限的图片、logo、视频均显示为无权下载。账户登陆后显示并无套路视频。
  三、莱美公司所主张活跃公司违约的相关事实
  2018年5月11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张清海至上海市闸北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周密、工作人员林文婧的监督下,由张清海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手机进行搜索、截屏并导出等操作,并对该过程拍摄录像刻录为光盘。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闸证经字第3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微信号,搜索进入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显示账号主体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众号有关公司介绍中,有国际授权“LESMILLS莱美团体健身课程”的字样。发布的多条信息中显示2018年1-5月、2017年11-12月、2016年10月的课表信息。此外,在2018年3月31日发布的“四月团操课表/四月美在清明,美在谷雨,美在健身的你”一文还介绍铁桥广场店3月20日、鲁巷广场店3月22日、3月23日万科广场店、江腾广场店3月26日、3月29日软件园店的公开课,均包含“19:00LesmILLSBODYPUMP20:00LesmILLSBODYCOMBAT”;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健身公开课/火爆进行中,AREYOUREADY?”,有对于“莱美”“LesMills”的介绍,并在“莱美团操公开课时间”中,介绍铁桥广场店3月20日、鲁巷广场店3月22日、万科广场店3月23日、江腾广场店3月26日、软件园店3月29日的公开课,均包含“19:00LesmILLSBODYPUMP20:00LesmILLSBODYCOMBAT”,并有对该两个项目的介绍。上述文章中包含与健身相关的配图。
  2018年5月23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冯子羽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汪国标、工作人员高欣的监督下,由冯子羽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手机进行微信下载、安装,并使用其的微信号进行登录、浏览、截屏等操作,并对该过程拍摄录像刻录为光盘。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9573号公证书。搜索进入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该微信号发布的多条信息中显示2017年1-10月、2016年6-8、10-12月的课表信息。此外,2017年3月2日发布的“3月莱美团操公开课火热预约中/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健身中的套路”,2017年2月23日发布的“健身公开课/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健身中的套路”,均有星吉姆健身莱美团操公开课的信息,课程内容包括“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以及有LesmILLS的字样;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团体公开课(软件园店)玩起来”,以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团体公开课(鲁广店)玩起来”、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鲁广店公开课邀请你”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万科店公开课报名啦”、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软件园店团体公开课来了!”及同日发布的“星吉姆健身鲁广店团体公开课即将开始!”的文章中均提及“BODYCOMBAT”“BODYPUMP”。上述文章中包含与健身相关的配图。另外,在2015年8月30日发布的“9月公众假期历史课表变更”、2018年7月30日发布的“StarGym光谷软件园店八月团体课程安排”、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StarGym七月团体课程安排”中,课表内显示有“BODYBALANCE”“BODYATTACK”“RPM”等课程。
  上述公证显示的各店的课程情况如下:
  1.光谷软件园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LesMiLLSsprint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sprint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课程。
  2.光谷鲁巷广场店(星吉姆光谷鲁巷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BODYPUMP、BODYCOMBAT、SH'BAM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课程。
  3.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星吉姆新唐万科广场店):2018年1-5月课程表涉及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课程,2017年课程表涉及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T/sprint、BODYATTACK、BODYPUMP课程;2016年6-12月课程表涉及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BODYATTACK、BODYPUMP课程。
  4.汉阳铁桥广场店:2018年4-5月课表涉及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课程;2018年1-3月课表显示有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的课程;2017年10-12月课表显示有高冲有氧、核心训练、杠铃塑性、有氧战斗、舞林漫步、热舞派对的课程。
  5.汉口江腾广场店:2018年4-5月课表涉及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BODYSTEP课程;2018年1-3月课表显示有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有氧踏板的课程。
  上述部分课程在课表中有前缀“LesMiLLS”字样。上述公证课表显示的课程中,BODYATTACK对应中文名称为高冲有氧、BODYBALANCE对应身心平衡、BODYCOMBAT对应有氧战斗、BODYJAM对应舞林漫步、BODYPUMP对应杠铃塑性、BODYSTEP对应有氧踏板、CXWORX对应核心训练、RPM对应火速飞轮、SH'BAM对应热舞派对、LesMillssprint对应火速飞轮、SPRINT/sprint对应火速飞轮、极限飞跃、速度与激情。一审审理中,莱美公司明确其对上述商标对应的中文名称未注册为商标。
  上述课表内各课程下方有教练名称,在汉阳铁桥广场店、汉口江腾广场店,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课表课程下方教练的名称,如高冲有氧的Tony、有氧战斗的Rogers、舞林漫步的Ivy、杠铃塑性的Lucy、身心平衡的Rain等,与在部分其他门店课表中以BODYATTACK、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BALANCE表示的课程下方的教练名称一致,但是否教练为同一人无法确认。莱美公司主张汉阳铁桥广场店、汉口江腾广场店,2017年10-12月、2018年1-3月课表课程虽是中文标识,但系与莱美公司相关商标对应的课程属于同一个课程,相关使用行为亦属于违约。
  涉案上述门店内张贴有课程表,莱美公司确认与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内对应的课程表一致。
  此外,前述公证内所涉文章的配图,经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后,均可以查询到相对应的图片。在网站页面底端有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标记。
  活跃公司确认,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由其运营,前述公证涉及的门店均由其经营管理或控制。
  莱美公司确认,其未对上述课程对应的具体课程内容进行公证,但活跃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课表对应的课程并非教授莱美健身课程。莱美公司同时明确,就上述课表中的课程,对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7年涉及的BODYPUMP、BODYCOMBAT、SH'BAM课程,2016年涉及的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课程不主张违约责任;对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2017年涉及的BODYATTACK、BODYPUMP课程,对2016年涉及的BODYATTACK、BODYPUMP课程不主张违约责任。
  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汉阳铁桥广场店的相关纸质宣传单中,显示“LesMills莱美体系团操课程”“团操课品牌LesMills”的字样。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7年,莱美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二分公司签订《莱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COMBAT、SHBAM,经营地点及名称为“光谷鲁巷店”,服务费36,000元。其中,“光谷鲁巷店”即为光谷鲁巷广场店。
  2017年,莱美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三分公司签订《莱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项目授权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为BODYPUMP、BODYATTACK,经营地点及名称为“汉口新唐万科广场店”,服务费24,000元。其中,“汉口新唐万科广场店”即为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
  莱美公司根据上述两份合同,明确光谷鲁巷广场店、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7年的使用约定的授权项目不构成违约,并在莱美公司提起的主张中予以扣除对应的金额。
  莱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莱美服务合同》显示,2016-2017、2017-2018年度,单个项目的每年授权费用在12,000元左右。
  一审法院另查,我爱莱美四叶草健身论坛(www.54world.com)、莱美部落(www.laimeifen.com)中存在大量与“bodypump下载”“sh'bam下载”“RPM”“CXWORX”“bodystep”等有关的下载链接。在闲鱼网站内存在与莱美套路、健身团操等有关的购买链接。在优酷网、哔哩哔哩网、爱奇艺网站内存在有关莱美健身课程的视频。
  根据莱美公司提交的《莱美教练员协议》,莱美教练员需要购买自己的套路,并需获得莱美项目的认证,并只能在莱美授权俱乐部教授莱美课程。
  活跃公司现已无法通过账号登录www.lesmills.com.cn网站。
  莱美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保险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莱美公司、活跃公司之间的《莱美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其一,莱美公司是否存在权利基础;其二,活跃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其三,若活跃公司实施了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莱美公司就本案存在权利基础
  莱美公司所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显示莱美国际公司对涉案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且截至本案审理期间,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莱美国际公司与莱美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函件和《独占授权确认书》,均可以确认莱美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对涉案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取得使用和许某他人使用的权利;通过登录莱美公司www.lesmills.com.cn网站,可以查询到涉案商标、图片、视频等,且该网站有版权属莱美公司的标记。此外,活跃公司就其中部分商标及相关健身课程的授权使用亦曾与莱美公司达成交易协议,且在此过程中亦未提出权利基础的异议,在行使相关被许某权利时也未曾因权利基础问题而遭受行使权利的障碍,在活跃公司未能举证莱美公司对涉案商标等不存在权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活跃公司就莱美公司的权利基础异议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活跃公司存在违反涉案合同约定的行为
  莱美公司主张活跃公司的违约行为为超出约定的范围使用莱美公司取得授权的项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合同所指的合同标的“项目”,结合莱美公司、活跃公司双方的陈述,应包括莱美公司授权许某活跃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团操运营材料(包括图片、视频),以及莱美公司授予活跃公司的一个资质,该资质至少允许活跃公司可以在其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后,活跃公司取得的不仅仅是对商标的使用权利,同时也取得使用一系列莱美公司的资源、莱美公司许某资质等权益。因此,使用上述项目的整体内容,或者使用上述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均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2条的约定,除非得到莱美公司的书面事先许某,活跃公司不得在经营地点以外任何地方使用项目及知识产权。活跃公司2016年度在光谷鲁巷广场店就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项目取得使用授权、在新唐万科广场店(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就BODYPUMP、BODYATTACK项目取得使用授权,但其不得超出约定的期间、约定的地点使用超出约定的项目。而根据莱美公司的证据可以反映活跃公司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发表的课表中,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6年期间存在使用了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STEP、CXWORX、SH'BAM字样的行为,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6年期间存在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BODYSTEP字样的行为,超出了约定的授权项目范围;活跃公司控制的光谷软件园店的课程表在2016年存在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字样的行为,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许某使用的经营地点和项目范围,均构成违约。
  再次,根据涉案合同第31条的约定,在协议终止后,活跃公司负有停止使用莱美公司所有知识产权的义务。而该合同第41条将涉案合同所指知识产权定义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莱美及其与项目相关的附属公司现在或随后创作、开发、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名称……”,故在涉案合同终止后,活跃公司负有的义务包括在合同约定的门店停止使用合同直接涉及的四个项目,同时也负有不得使用莱美公司享有权利的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本案中,2016年涉案合同到期后,活跃公司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中课表显示,在其五家门店持续使用与莱美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与“LESMILLSSPRINT”商标近似的LesMiLLSsprint、SPRINT字样,具体包括光谷软件园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2017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光谷鲁巷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SH'BAM字样,2017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JAM、CXWORX字样,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BODYATTACK、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BODYPUMP、BODYSTEP、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在2017年使用BODYBALANCE、BODYCOMBAT、BODYJAM、CXWORX、RPM、SH'BAM、SPRINT/LesMiLLSsprint字样,汉阳铁桥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字样,汉口江腾广场店在2018年使用CXWORX、BODYPUMP、BODYCOMBAT、BODYATTACK、BODYBALANCE、SH'BAM、BODYSTEP字样,莱美公司对与上述字样相同或近似商标均取得相应授权,活跃公司未经许某在其微信公众号、经营门店内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违约;此外,在活跃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在未取得授权,不存在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活跃公司在2018年期间持续使用莱美、LesMills以及BODYPUMP、BODYCOMBAT等字样、图片进行推广宣传,2017年使用超出授权范围的BODYJAM等字样、图片进行推广宣传,亦属于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莱美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违约。
  莱美公司主张活跃公司的汉阳铁桥广场店在2018年1-3月使用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的字样,在2017年10-12月使用高冲有氧、核心训练、杠铃塑性、有氧战斗、舞林漫步、热舞派对的字样,以及汉口江腾广场店在2018年1-3月使用核心训练、杠铃塑性、舞林漫步、有氧战斗、高冲有氧、热舞派对、身心平衡、有氧踏板的字样亦属于违约使用莱美公司的项目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活跃公司所使用的上述中文名称与莱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虽然莱美公司主张上述中文名称系对其主张权利的项目、商标名称的中文翻译,实质开展的课程内容与莱美公司的相关项目的内容一致,而涉案合同第31条亦约定“在涉案合同终止后,活跃公司需停止使用从任何本质上看其形式或技术与经营项目相似的运动项目”,但一方面,莱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活跃公司门店内被诉上述中文名称课程的具体内容与莱美公司主张的对应英文课程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即便根据活跃公司课表中上述中文课程显示的教练员名称与莱美公司主张的对应英文课程的教练名称存在一致的情况,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相同名称的教练即系同一人,亦不足以推定该人员对上述两类课程实际教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莱美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对莱美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活跃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活跃公司存在违反涉案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莱美公司主张活跃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停止使用涉案项目的违约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莱美公司系根据活跃公司微信公众号“StarGym星吉姆健身”中的信息确定活跃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现上述微信公众号中的违约信息均已经删除,在莱美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活跃公司仍存在持续使用莱美公司涉案相关标识、图片及在其场所开展莱美健身课程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停止违约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活跃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莱美公司与活跃公司所签订合同的价格、莱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类似合同的收费情况、活跃公司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商标、图片的数量、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莱美公司主张活跃公司应根据涉案合同第19条约定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9条的约定系针对涉案合同生效后活跃公司不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形,而非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均可以适用该约定,故莱美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莱美公司主张活跃公司承担其保全保险费用,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活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美公司768,000元;二、驳回莱美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莱美公司负担12,584元,活跃公司负担11,61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递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莱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活跃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三、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莱美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显示莱美国际公司对涉案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根据莱美国际公司与莱美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以及该公司出具的函件和《独占授权确认书》,均可以确认莱美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即对涉案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取得使用和许某他人使用的权利;莱美公司提交的莱美国际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章程(节选)、董事会决议可相互印证在2018年10月1日经由莱美国际公司全体在册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中已经明确2015年7月28日的确认函由PhillipMills合法签署、2018年8月15日的《独占授权确认书》由ChantalBrunner合法签署,且该些材料已经公证认证,合法有效。对于活跃公司关于莱美公司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故该公证认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述材料系公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审查的申请材料,一般由公证认证机构收取,并不必然需要附在公证文件之后,在活跃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公证认证内容的情况下,对活跃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莱美公司与活跃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依法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涉案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约定项目的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营地点及名称为“店名:星吉姆光谷鲁巷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店名:星吉姆新唐万科广场店,项目:BODYPUMP、BODYATTACK”。“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客户(即活跃公司)不得在经营地点外任何地方使用项目及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经销商(即莱美公司)发出的书面许某;合同终止后,客户需立即停止使用经营项目或任何从本质上看其形式或技术与经营项目相似的运动项目,停止使用所有知识产权,销毁或停止使用任何教练须知材料或团操运营材料,确保其所有代表也停止上述事项;知识产权是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莱美及其与项目相关的附属公司现在或随后创造、开发、使用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商标、名称……。可见,根据上述约定,活跃公司仅于2016年度在光谷鲁巷广场店就BODYPUMP、BODYCOMBAT、BODYJAM项目取得使用授权、在新唐万科广场店(汉口万科广场店/汉口新唐广场店)就BODYPUMP、BODYATTACK项目取得使用授权。活跃公司仅能在授权期限内在指定的经营地点使用获得授权的项目及知识产权,任何超出约定的期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项目范围的使用行为均构成违约。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活跃公司的使用行为超出了约定的经营地点、期间和项目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活跃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授权的主要内容系项目和资质,而非商标的授权,其在协议终止后已停止使用莱美公司提供的账号中的内容,故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结合勘验结果及双方的陈述,认定涉案合同所指的合同标的“项目”应包括莱美公司授权许某活跃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团操运营材料(包括图片、视频),以及莱美公司授予活跃公司的一个资质,该资质至少允许活跃公司可以在其场地,由教练教授莱美相关健身课程,并无不当。其次,涉案合同还约定,合同终止后,客户应停止使用所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图片等,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终止后,活跃公司仍然在课程名称中使用莱美公司的相关涉案商标,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莱美公司的涉案商标及图片,故活跃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活跃公司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莱美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莱美公司与活跃公司所签订合同的价格、莱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类似合同的收费情况、活跃公司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商标、图片的数量、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活跃公司提出的莱美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意见,由于涉案商标系注册商标,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活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由上诉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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