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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樱宝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如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樱宝塑胶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高,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樱宝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被告上海樱宝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洲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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