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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9元,减半收取计2,144.50元,由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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