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晶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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