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洋熠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飞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洋熠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伟飞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洋熠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上海洋熠金属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黄凯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