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泾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亚娟,执行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陶健,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鸣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霞,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原告上海泾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安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泾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5元,减半收取4,482.50元,由原告上海泾强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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