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泰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泰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83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83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