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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泰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凌韩,经理。
  被告: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叶素珍。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泰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辖区,故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豪巍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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