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史发忠(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周密
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王彤
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唐斌
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553。
法定代表人王承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01197010310045,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陵园路14号。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廖仁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侵犯电影作品《爱杀17》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上海法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傅剑清
书记员:侯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