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崟涛,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家友。
原告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3.5万元,并以担保人朱泉兴、张兰英、朱肖斌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担保人朱泉兴、张兰英、朱肖斌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三年;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35,000元,期限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海娜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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