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油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帅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莉,女。
被告:上海埃某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桂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油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埃某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油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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