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栾国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低碳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席振科。
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宝某低碳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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