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达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中远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中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昆山中远印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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