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沐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雪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会玲,负责人。
被告:宋泽旺,男,1969年2月23日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许岭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沐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泽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应当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所在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建筑模板、方料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约定与法不悖,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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