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家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雷,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基护,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男。
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8元,减半收取11,819元,由原告上海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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