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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沁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沁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118号五层72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95156B。法定代表人:魏英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力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934998。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沁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沁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北宏盛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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