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承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沁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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