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三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2元,减半收取计121.46元,由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伟民
书记员:徐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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