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慧。
原告上海汉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新华村民委员会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汉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汉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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