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澹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时召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东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上海汉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澹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2.92元,减半收取2,716.46元,由原告上海汉某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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