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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惠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汉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治波,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惠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增础。
  原告上海汉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惠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汉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厂房建设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等服务,合同价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工程已于2016年3月完工,但被告目前仍有欠款275,000元未付。2017年4月11日,原告委托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仍拒绝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原告诉状中所称的事实还是其提供的工程合同,均反映原、被告之间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错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系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商事审判庭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庭室,本院亦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涉案不动产属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可由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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