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与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住所。
  负责人:陈永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舒颖,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筠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智造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汇筠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叶舒颖,被告华兴智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筠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兴智造公司支付原告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5,000元;2、被告华兴智造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汇筠律师事务所与华兴智造公司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编号:XXXXXX),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法律服务费为50,000元/年,合同签订之日付款50%,剩余款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由华兴智造公司向汇筠律师事务所支付。合同签订后,汇筠律师事务所依约向华兴智造公司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2018年12月21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届至,汇筠律师事务所向华兴智造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华兴智造公司无故拖延。汇筠律师事务所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华兴智造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华兴智造公司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行为已属违约,并侵害了汇筠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华兴智造公司辩称,汇筠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6.1条应履行的责任,而且在2019年3月12日拒绝再提供法律服务,3月15日我方已提出解约,双方合同终止。汇筠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和我方沟通不畅,双方在2019年1月份开始产生纠纷,虽然之后我方同意支付下一阶段的服务费,但汇筠律师事务所以我方未付费为由停止服务,所以我方已提出解约,现在同意由法院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汇筠律师事务所与华兴智造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华兴智造公司作为甲方,汇筠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本协议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止。乙方指派律师陈永杰律师及其律师团队下其他律师按照甲方指示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服务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就一般性法律事务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方案设计和分析论证;为甲方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示法律风险;为公司与客户、合作方及政府部门起草、修改、完善制定相关合同;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私募基金行业日常政策和法律咨询…其他关于私募基金产品法律事宜。法律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度法律服务费第一年人民币50,000.00元,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剩余50%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的责任,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或询问应做出及时和全面的回答,乙方有义务依甲方要求向其通报进展等。合同签订后,华兴智造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的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同年6月26日,汇筠律师事务所方张某律师、刘某1、张某、刘2等律师与华兴智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梅、公司法务、行政人员等组建了“华兴智造常年法律事务”微信群,为华兴智造公司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此外,胡春梅在2018年9月经与张某律师联系后到汇筠律师事务所,由叶舒颖律师接待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之后,胡春梅主要与张某律师通过微信方式,咨询提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相关法律问题。至2019年1月,张某律师向胡春梅发送了《法律服务年度汇报》,并要求华兴智造公司安排支付服务费用。胡春梅之后回复:“…你们的报告其实不太符合事实,可能是模版性的。我们其实只要你们的工作记录总结就OK,因为要和我们这边和你对接人的工作能核实”,“我们合伙人认为贵司的工作不具体”,“这个涉及我们内部人员的奖惩以及对贵所工作评估。我虽然是这个平台的实控人,但对于中介机构的合理性也要给其他合伙人一个交待”,张某律师:“没关系,这个半年费用付掉,明年需不需要续约我们可以再商谈,我也需要向我们全体合伙人大会一个交待的!”,胡春梅:“你把律师通常给客户发的工作记录发一个给我,我去争取吧”,张某律师:“合伙人通知我,后续由其他律师接手”,胡春梅:“可以,其他律师接手也需要给我们工作记录。如果我们内部人员觉得事情都是他们干的,我们合伙人也要评估一下这个管理和考核的问题”,张某律师:“款项如果不能按约支付,我估计合伙人的意思是诉讼解决,我会尽力争取友好解决!”。2019年3月11日,胡春梅以及其公司行政人员、法务人员和张某、张某、刘2律师等组建了微信群“华兴智造法务内控交流群”。3月12日,张某律师发微信给胡春梅:“目前支付款项的时间已经超期,我们对接的人员都已安排妥当,等您支付后立即开展工作”,胡春梅则回复表示“我们支付的是下半段的律师费用,如果你们下半段一直不给我们提供服务,我们支付的意义何在?”,并称:“以前合作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导致我们内部意见很大,我也是多方协调才定下来的”。
  之后双方因剩余50%法律服务费争议,华兴智造公司始终未支付,故涉诉。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汇筠律师事务所与华兴智造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汇筠律师事务所已按约为华兴智造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华兴智造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故汇筠律师事务所要求华兴智造公司支付剩余50%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剩余50%法律服务费(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根据查明事实,《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即2018年12月20日之后,只要汇筠律师事务所要求华兴智造公司支付,华兴智造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汇筠律师事务所支付。而华兴智造公司胡春梅在接到汇筠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在2019年1月发送的《法律服务年度汇报》、并要求华兴智造公司安排支付服务费用的要求后,迟迟不予支付,至3月12日张某律师再次催促要求胡春梅付款,但华兴智造公司仍拒不支付,存在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华兴智造公司应于2019年3月12日起向汇筠律师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汇筠律师事务所要求华兴智造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25,000元;
  二、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80元,由宁波梅某保税港区华兴智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张钰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