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桥东路111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安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惠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郜嘉奇,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被申请人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轮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诉讼程序,适用该该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不存在争议。申请人物流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班轮公司存在借款及质押担保合同,对被申请人班轮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债权已到期,以及以涉案集装箱及相关货物为就债权设立质押担保物权已生效为由,主张对涉案集装箱及相关货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该以被申请人班轮公司对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实质性争议为前提。但被申请人班轮公司对申请人物流公司主张的以上事实均予以否认,即双方对申请人物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性争议。因此,申请人物流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物流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上海汇恩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周达
书记员: 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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