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中止诉讼,且中止开始之日确定为2020年1月24日即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蒋 勇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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