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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明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
  第三人: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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