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廖明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
第三人: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中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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