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
蒋代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代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丹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上海永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寒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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