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江净,组长。
被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不详。
2018年6月25日,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被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制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且无法同债权人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永乐制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永乐制片公司系一家成立于1998年2月27日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安福路XXX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恒星际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发展投资公司、上海永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6日,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被申请人永乐制片公司营业执照。因被申请人永乐制片公司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乐制片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该申请,并作出决定书,成立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江净担任组长的清算组。现清算组对永乐制片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现永乐制片公司已资不抵债,其遂向本院申请对永乐制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7月4日,本院就前述申请作出(2016)沪0104民算1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永乐制片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该公司清算组无法同债权人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故永乐制片公司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裁定终结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系针对永乐制片公司依法成立的清算义务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资格。永乐制片公司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适格。同时,永乐制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安福路XXX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清算组已提供证据证明永乐制片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本院对清算组的申请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上海永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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