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萌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立,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1.25元,由原告上海毅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玉芳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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