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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同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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