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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王新建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王新建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建,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业主,住所地:汉孟路孝感商场对面。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建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送达起诉状时因被告王新建出车祸死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马守明
审判员:刘铮

书记员: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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