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
林思贵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徐尧
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商厦1304一08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汉,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廖仁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开发区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柯德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尧,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3,88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3,88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傅剑清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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