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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群邓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欣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琪,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仕强。
  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与被告上海群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祖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群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某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有买卖关系,原告向某达公司购买电线电缆。原告因财务人员陈某某操作不慎,误将应支付给某达公司在建行上海奉贤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7的150,000元货款在网银输入账号时输入成了被告在建行上海奉贤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7账户内。原告与被告联系无果后,由陈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公安分局某某路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陈某某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正方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发票,证明原告收到了发票,要汇款的对象是某达公司。
  2.银行电子回证,证明由于原告财务人员陈某某操作失误,将款项误汇入被告的账户。
  3.原告财务人员陈某某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明原告财务人员陈某某误划款的情况及事实经过。
  4.接报回执单,证明原告第一时间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某某路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追回误划的款项。
  5.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证明公安部门认为误划款不是刑事行为,须经法院判决才能返还原告。
  被告群邓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群邓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正方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业务往来,原告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向被告误划款150,000元,被告收取该款并无依据,故收到该款后理应返还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群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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