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正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正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正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正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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