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正某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财。
被申请人: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舒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正某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5,0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5,05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周国财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XXX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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